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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QSF-2018-370003
瓊建科〔2018〕30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有關規定,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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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有關規定,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規范全省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生產及科研示范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以下簡稱裝配式建筑示范)包括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
示范基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技術體系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較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裝配式建筑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
示范項目是指:按照國家和海南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規定,在建或擬建的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以及各類裝配式混合、組合結構,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等,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三條 示范基地分為集成應用和部品部件生產兩大類。其申請主體包括:
(一)集成應用類。以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符合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結構體系和部品部件體系及先進技術、成果為主要業務的科研院所、設計、開發、施工、項目管理和技術咨詢等單位或聯合體。
(二)部品部件生產類。以生產預制混凝土、鋼結構、木結構部品部件為主要業務,具有較強的生產能力、較大的供應規模,產品符合裝配式建筑質量要求的生產企業。
第四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的申請、認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每年組織申報一次,根據當年的申報文件要求組織編寫申報材料。
第六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實行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可以由建設、科技研發、勘察設計、施工安裝、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單獨或聯合向基地或項目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 申請示范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聯合體還須簽訂合作合同,明確合作內容、方式、實施路徑、保障措施等;
2.具有較強的裝配式建筑研發、設計、生產、施工能力;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高;
4.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
5.有一定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實踐經驗,并形成相應的標準化、規范化系列產品及其運行規程規范等技術成果,具有示范、推廣、引領作用;
6. 其它應具備的條件。
(二)申請示范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在建或擬建的工程項目,包括大型公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城市道橋、地下管廊等;
2.以提高工程綜合效益為目標,實現建造技術的集成與優化,形成成套技術體系;
3.項目應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進行實施,包括全裝修在內的一體化設計、生產、建造;
4.項目應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5.其它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材料:
(一)示范基地
1. 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請表(附件1);
2.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聯合體還須提供合作合同(均為復印件);
3. 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申報目的及意義、基地發展規劃,擁有相關技術、產品、生產線及平臺的情況,已有的項目、生產、研發經驗,創新技術、優勢分析、工作目標、進度計劃、保障措施等內容;
4. 基地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聯合體還應提供聯合工作機制;
5. 工程業績證明材料;
6.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二) 示范項目
1. 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申請表(附件2);
2. 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聯合體還須提供合作合同(均為復印件);
3.在建工程應提供施工許可證,擬建工程應通過施工圖審查(含裝配式建筑專項),提供審查合格證書(均為復印件);
4.實施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示范意義、采用的部品部件類型、設計技術、施工工法及要點、裝配率計算情況、實施進度計劃、組織管理保障等內容;
5.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九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和申請單位的條件進行核實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申報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根據申報類型選擇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示范基地
1. 示范基地是否符合省、市縣產業布局;
2. 示范基地的基礎條件;
3. 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
4. 技術體系先進、成熟性,部品部件生產情況;
5. 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
6. 與基地有關的業績等。
(二)示范項目
1. 項目實施方案;
2. 裝配率達標情況;
3.部品部件選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 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對符合要求的示范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官網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予以認定和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 申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和示范項目,原則上應是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的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示范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裝配式建筑示范的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計劃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制定的實施方案做好組織管理,及時總結經驗。申報單位應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填寫《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實施情況季報表》(附件3),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示范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未能按照實施方案或有關計劃組織工作的,或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裝配式建筑示范的認定。
第十九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取消其示范資格和相關優惠政策: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企業無特殊理由停業一年以上,或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不再具備示范意義的。
第二十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配合其他單位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對示范效應明顯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類別選定一批確定為永久性示范基地或示范項目,作為現場觀摩、教育培訓的實訓基地。
第二十一條 對在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示范帶動效果突出的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優先推薦申請省級和國家級相關獎項和榮譽,并將其作為申報單位的業績列入建筑市場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招投標、評獎評先、工程擔保等掛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件:1. 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請表
2. 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申請表
3. 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實施情況季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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